许珍香与刘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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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807号案件名称
许珍香与刘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珍香;刘奇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许珍香,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刘奇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珍香与被执行人刘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珍香与被执行人刘奇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807号对刘奇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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