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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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848号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培境;许文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848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KQ1XN。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培境,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文池,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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