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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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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848号
  •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培境;许文池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848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KQ1XN。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培境,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文池,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培境、许文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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