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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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674号案件名称
营口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营口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负责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1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办理营口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已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11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继 越审判员 王洪梅审判员 方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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