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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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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加那汗·牙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与被执行人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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