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吾木尔·卡地尔;加那汗·牙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加那汗·牙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与被执行人加那汗·牙生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吾木尔·卡地尔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姜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653号 下一篇 营口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