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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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488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488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1992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1986年4月1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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