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珍、温惯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4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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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4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怀珍、温惯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怀珍;温惯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珍,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生,山西省岚县河口乡范家口村路西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1127195310210039。被执行人:温惯旺,男,汉族,1976年04月12日生,山西省岚县普明镇大贤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19197604122310。本院在执行李怀珍与温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温惯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2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惯旺的银行存款55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建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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