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喜与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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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35号案件名称
张安喜与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安喜;龚南芳;肖明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35号 原告:张安喜,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告:龚南芳,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明德,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安喜被告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安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国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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