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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喜与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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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35号
  • 案件名称

    张安喜与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安喜;龚南芳;肖明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35号 原告:张安喜,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告:龚南芳,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明德,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安喜被告龚南芳、肖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安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国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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