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82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1820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晓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晓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1820号之二被执行人:孙晓静,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晓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晓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青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汉寿县云纵机械租赁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03财保15号 下一篇 李怀珍、温惯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40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