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金生、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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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965号案件名称
骆金生、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骆金生;邹军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965号原告:骆金生,男,1998年7月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邹军忠,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骆金生与被告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骆金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金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金生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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