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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金生、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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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965号
  • 案件名称

    骆金生、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骆金生;邹军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965号原告:骆金生,男,1998年7月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邹军忠,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骆金生与被告邹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骆金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金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金生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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