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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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12号案件名称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秦佑建;王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男。被执行人:宋医春,女。被执行人:秦佑建,男。被执行人:王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秦佑建、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秦佑建、王萍银行存款25092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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