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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君、袁夏泉与袁伟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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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3165号
  • 案件名称

    陈雅君、袁夏泉与袁伟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雅君;袁夏泉;袁伟杰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3165号原告:陈雅君,女,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袁夏泉,男,193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冰洁,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杰,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陈雅君、袁夏泉与被告袁伟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雅君、袁夏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雅君、袁夏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君、袁夏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雅君、袁夏泉负担。审 判 员 薛斯佳法官助理 季姗姗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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