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梁黎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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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765号案件名称
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梁黎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梁黎华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765号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西公路中段路西老黑汽车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EYB562C。法定代表人:郭湛。委托代理人:郝睿,女,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黎华,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被告梁黎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河南新引擎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荣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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