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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连生、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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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49号
  • 案件名称

    侯连生、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侯连生;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849号侯连生、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连生与被执行人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连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给付施工款24948元,诉讼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自觉向申请执行人侯连生履行了施工款24948元及诉讼费500元,共计25448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8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合阳县卓成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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