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雪玲、李栓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66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6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雪玲、李栓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雪玲;李栓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玲,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方春,水磨沟区鸿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栓庆,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被执行人李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1,583.36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玲与被执行人李栓庆达成还款协议,故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2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潘习知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彩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