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恢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恢88号
  • 案件名称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淼;张树高;阎玉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本溪市明山区;负责人:朴伟,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淼,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张树高,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阎玉杰,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淼、张树高、阎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有欠款5088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