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明、王兴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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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65号案件名称
王三明、王兴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三明;王兴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明,男性,1974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兴河,男性,1973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就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与被执行人王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82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兴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兴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兴河名下无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兴河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经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部查询,被执行人王兴河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府华、刘和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兴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三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三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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