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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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210号案件名称
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李光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210号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6房。法定代表人:莫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斯乐,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喻文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保,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李光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楚钰,湖南赢启(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美超书 记 员 许秀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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