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郑璐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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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899号案件名称
李源、郑璐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源;郑璐璐;张传花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899号原告:李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璐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传花,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施展,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李源与被告郑璐璐、张传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00元,退回原告19734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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