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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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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84号
  • 案件名称

    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刘杨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4号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东客运站右侧建材市场后院6号门市。        经营者:王野,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小区1期11栋2单元304室。        被告:刘杨杨,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被告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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