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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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84号案件名称
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刘杨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4号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东客运站右侧建材市场后院6号门市。 经营者:王野,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小区1期11栋2单元304室。 被告:刘杨杨,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与被告刘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阳区和鑫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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