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炳深、禤冰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05执8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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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05执827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炳深、禤冰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炳深;禤冰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05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炳深,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现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禤冰山,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罗炳深与禤冰山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禤冰山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给申请人罗炳深,2022年春节前还清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405执82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创林审 判 员 吴志斌审 判 员 黄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廷耘书 记 员 梁月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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