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贤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44号案件名称
杨贤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贤宝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44号被执行人:杨贤宝,男,1951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贤宝银行账户余额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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