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再成、李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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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再成、李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再成;李永;罗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再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罗会(系李永之妻),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再成申请执行李永、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84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再成于2021年9月2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杨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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