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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成、李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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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再成、李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再成;李永;罗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201执恢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再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罗会(系李永之妻),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再成申请执行李永、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84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再成于2021年9月2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杨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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