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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孙登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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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军、孙登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军;孙登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孙登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何军与被执行人孙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号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841.9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军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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