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知民初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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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知民初196号案件名称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96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法定代表人:郑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阎村镇阎村镇卫生院向西约100米。经营者:林建明。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豪玲审 判 员 晏 海审 判 员 徐新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秦江波书 记 员 张晓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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