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丛兴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642号案件名称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丛兴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丛兴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642号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北街(北方山奇农产品交易市场B区201-215a号)。法定代表人:罗佳,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兴章,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兴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知民初196号 下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9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