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恢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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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恢82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镇安县人。被执行人:周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陕西省柞水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陕1026民初218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57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某的微信账户金额和银行存款共计560.63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 伟书 记 员 汪慧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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