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梅、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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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45号案件名称
刘雪梅、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雪梅;宋子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性,197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宋子豪,男性,199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刘雪梅与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隆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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