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雪梅、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45号
  • 案件名称

    刘雪梅、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雪梅;宋子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性,197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宋子豪,男性,199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刘雪梅与宋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隆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