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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德华、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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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
  • 案件名称

    岑德华、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岑德华;钟啟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原告:岑德华,男,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钟啟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贵州盛世飞天传媒有限公司门面)。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岑德华诉被告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岑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由原告岑德华负担。审 判 员 程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伍仪书 记 员 姜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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