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等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艾力江艾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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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883号案件名称
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等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艾力江艾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艾力江艾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83号申请执行人: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L69891289P。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该店店长。 被执行人: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艾力江艾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与被执行人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艾力江艾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与被执行人天山区解放南路恰诗玛孜拉金银首饰店、阿不力海提麦麦提明、阿不都艾尼麦麦提明、艾力江艾力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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