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伟、郝高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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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1016号案件名称
雷小伟、郝高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雷小伟;郝高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1016号 原告:郝高学,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家住华阴市,农民。被告:雷小伟,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家住华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高学与被告雷小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高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高学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高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高学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晓花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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