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振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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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陕西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振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振兵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061号 原告:苗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楼2-2602。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苗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秀秀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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