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朝东、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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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4426号案件名称
付朝东、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朝东;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4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朝东,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23层2313号。负责人:梁超,商务总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913室(第9层)。法定代表人:梁超,商务总监。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二层2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朝东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优客公司)、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扬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朝东上诉请求:1.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支付押金8000元、租金2514元,共计1051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天5.2元的标准支付利息,直到赔付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804件;3.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支付车费160元、学而思学费610元;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误工费,按45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赔付之日止;5.撤销原审判决;6.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承担;7.江西优客公司作为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江西优客公司退还押金5950元不合理。一审法院判决付朝东赔付违章扣分每分150元于法无据,江西优客公司并未提供相关公司发票,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驾照分合理价为每分150元。一审法院判决不尊重事实,也不尊重法律条款。二、一审法院判决江西优客公司支付租金1996.94元不正确。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合同,晚上六点才验车完毕。双方口头约定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租金。2020年10月14日,付朝东刚出车就没电,事后得知是江西优客公司故意停电。故,上述两天不应当计算租金。三、一审法院判决江西优客公司支付交通费100元不合理。付朝东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学而思学费610元、车费160元的要求合理合法。10月13日,付朝东收到学而思邮寄通告,出车时将学而思辅导教材取来放在后备箱,当晚回家忘记取出。次日出车时发现车辆没电,后备箱无法打开。付朝东多次告知江西优客公司要求送回材料,对方拒不送回,并要求付朝东前往成华区中环路双荆路兴元华盛三区取回。往返路程约七八十公里,影响付朝东子女六堂课。四、一审法院判决江西优客公司支付误工费1383元缺乏事实依据。付朝东与妻子离婚多年,独自与两个女儿生活,为照顾女儿,平时仅靠跑车维持生计,收入单一,生活困难。付朝东向微粒贷借款上万元,用于租车与维持家庭生计。由于江西优客公司恶意违约,霸占租车押金,致使其无力从别处借款租车。平时,付朝东在几个平台跑车,流水加起来每天有七八百元的收入,其提出按照45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已是最低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没有依据。同时,一审法院酌定误工天数为6天也没有依据。由于江西优客公司恶意违约,霸占付朝东的租金、押金,导致其没钱租车,故误工费应当计算至赔偿之日止。五、付朝东向江西优客公司支付的押金8000元和租金2514元是其向微粒贷借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此部分款项为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使用,理应由其支付利息,按每日5.2元计算。六、江西优客公司向付朝东主张违约金3804元,现在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系江西优客公司违约,那么江西优客公司就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向付朝东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及江西优客公司共同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嘉扬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付朝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付朝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支付押金8000元;2.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支付租金2514元;3.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支付违约金3804元;4.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支付车费160元,学费61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付朝东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赔偿误工损失,以450元每天为标准,从2020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1日,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付朝东(乙方、承租方)、嘉扬公司(丙方、平台)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载明乙方欲租赁甲方车辆,租赁标的详见附件1《商品信息表》。合同第3.1条约定,车辆交接: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且收到乙方交付的押金后7日内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届时乙方应当确认租赁车辆设备及租赁车辆状况,乙方无异议后应签署《车辆验车单》,乙方应本人线上签署《车辆验车单》,乙方签署《车辆验车单》代表乙方已对车辆外观、质量以及性能进行了检测和确认。第3.2条约定,租车方式:普通租车方式,即甲方提供车辆,承担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费以及上户费、车辆正常保养维护的费用,本合同限定的保险费、年检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或电费)、停车费、洗车费以及在租赁期内任何违章罚款、罚金等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4.1条约定,租期、租金、押金等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1《商品信息表》,日租金=月租金/自然月天数。如乙方实际承租天数不足一整月,按届时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缴纳租金。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车辆交还给甲方。第4.2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余额扣款(参照附件2《余额扣款授权书》)。第4.3条约定,押金收取方式:押金支付方式为通过小桔有车网约车商城在线支付,押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合同,不计利息。押金的抵扣范围为合同项目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车损违约金、违章违约金(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违约金),但乙方不得要求以押金冲抵日常租金。第4.4条约定,押金退还方式: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归还车辆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有关费用后,然后将剩余押金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第6.9条约定,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之日起当日内归还车辆、备件及相关证件,若还车时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或车辆证件、工具遗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维修费用、证件补办费用,甲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损失的日租金(损失金额计算方式:维修/补办证件费用+停运天数×日租金)。乙方应与甲方结清全部未付费用,并结清还车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租赁车辆应与甲方交付时状态基本保持一致,因租赁期间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或日常损耗而改变的除外,双方验车确认无误后签署《车辆验车单》,如还车验车后,仍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车辆质量问题和车辆组件损伤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7.3条约定,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章、或被交管部门处罚、或因乙方违规使用被扣押、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维修等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运营时,由乙方承担罚款及正常支付相应时间内租金。第7.5条约定,乙方违章产生的罚款和罚分,由乙方自行在接到违章通知之后15日内处理完成。第8.5条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章强制处理,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章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章1000元/条计,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按照每分300元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章违约金,若单方违章达12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按照每条12000元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章违约金。甲方可从押金中扣去违约金及违章罚款,违章罚分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从乙方的驾驶证分数中扣除,并保留向乙方追索上述罚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直到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第9条约定,丙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有权在甲乙双方任一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平台管理规则的行为时,单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丙方无关,在任何情况下,甲乙方不将丙方列为诉讼主体,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10.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形,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剩余租期租金20%违约金,本合同依法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收回车辆措施:违章罚分累计3次或达到9分且经甲方通知后7日内仍然未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的;违章自通知日起15日还未处理完毕的。附件1《商品信息表》载明,车辆信息为川ADA20472号吉利汽车,租赁及费用信息为固定租期6个月,固定租期月租3880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押金8000元,押金支付时间为签约后48小时内,提车日为签署《车辆验车单》当日,起租日为首次租车签署《车辆验车单》次日,还车日为提车日增加相应自然月当日,到期日同还车日,租金收取周期为起租日至到期日。附件2《余额扣款授权书》载明,授权人为付朝东,被授权人为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付朝东同意并授权出租方按如下两类两种方式进行还款:为付朝东在滴滴平台上的待收车费资金还款;若上述代收车费资金已无法足额扣款的,付朝东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主动向出租方还款。合同签订后,付朝东向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支付了押金8000元,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川AD2××××号车辆交付给付朝东使用。一审另查明,2020年10月14日,因车辆无法启动,付朝东联系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车管袁学平,袁学平告知付朝东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修理。2020年10月15日,袁学平向付朝东发微信称“你是没有处理违章吧”,“本身车没有问题”。付朝东回复“昨天就预约了,行驶证送去就可以处理了”,“你们工作人员说车没有问题,是你们自己断电的,对吗”,“我想问下我收到通知有几天”,“昨天上午打电话通知我,中午我就联系别人处理,下午你们就断电,这下车我不会去开了”。袁学平称“在你不到九分应该就通知你处理了吧”。付朝东回复“没有接到通知”,“如果你们非要说9分就通知我了,请把通话记录找出来,什么时间通知我的”,“即使我违章达到了11分,你们通知我,也该给予两三天处理时间,对吧,哪有中午通知,下午扣车的道理,如果合同有约定,请把合同找出来”。袁学平回复“你如果听工作人员说明白,你也给对方表达清楚,你觉得会这样嘛”,“有几个小时预约时间,你预约好了给出预约截图也不会给你断电啊”,“你本周内把违章处理完,来取车就不给你计算收车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2时45分向付朝东发送短信称“由于您在本公司所承租车辆川AD2××××违章已达11分,今天内未回复处理情况(已预约或买分处理)将收车走退车流程,所产生的收车费(1500)以及违约金(剩余租期的20%违约金)自行承担”。付朝东回复“我已经联系别人处理了”。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几号能处理好,麻烦告知一下时间”,“您好,车辆已收回门店,请确认一下违章是否处理,如正在处理请告知我处理时间以及处理到九分下后来门店取车,如未告知未收到任何回复即按照退车流程处理,收到请回复”。付朝东回复“我不会去取车了,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违章我会处理,车我不会再去开了!你们不把车送过来我们就走法律程序就是!上午打电话给我,中午我就联系别人处理,下午你们就断电!爱怎么办你们就怎么办”。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你那边是否有找人去处理,我这边一直未收到回复,给你打多个电话也未告知我”,“给你打电话两句话都没说到就给我挂了,再打也不接”,“你有告知我已经在处理了吗?如果你能找出来你已经告知我了,我没话说哈”,“我给你打电话没有说必须当天处理完,我给你说预约了告知我时间或者处理情况,我话都没说完你就给我挂了,几乎打了几次都是哈,而且你未回复我去处理,你但凡给我说个你在找人处理了”,“那你告知我时间了吗。给你打电话你未接给我回过电话吗”。付朝东回复“我都没联系好,怎么告知你”,“是你们违反合同在先”,“本来我是今天可以处理的,既然你们违反合同,我就不处理了”。2020年10月24日,付朝东向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短信询问“你们把我私人物品扣留,到底还不还我”,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您好,私人物品可以来公司来取,具体跟车管联系一下,我不是很清楚你们怎么沟通的”。一审再查明,付朝东于2018年5月2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证,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汽车租赁合同》、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费用说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证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一审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付朝东在车辆租赁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扣除相关费用;3.嘉扬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分述如下:关于付朝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违章罚分累计3次或达到9分且经通知后7日内仍然未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的,将视为付朝东严重违约,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可向付朝东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追究付朝东剩余租期租金20%的违约金,有权采取收回车辆措施。本案中,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虽辩称付朝东未按约定处理违章,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在通知付朝东处理违章当日,便将车辆断电,致使车辆无法启动,且在其认为付朝东违约后也未向付朝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付朝东在租赁和使用车辆期间的确存在违章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相关违章记录,但付朝东未处理违章的行为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且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向付朝东发出处理违章的通知已达7日,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强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付朝东在租赁车辆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扣除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章强制处理,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章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章1000元/条计,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按照每分300元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章违约金”,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主张付朝东在租赁和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违章且至本案受理之日均未对其违章行为自行处理,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章罚款及违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付朝东违章条数或次数,且自愿按照每分150元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违章违约金3136元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确定付朝东应支付的违章罚款及违章违约金为2050元(11分×150元/分+400元)。对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款及洗车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付朝东租赁期间存在损坏的情形,亦未提交相关发票证明其为维修车辆及洗车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故一审法院对其维修款和洗车费不予支持。对于补办行驶证费用,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收车在先,且未提供票据证明补办行驶证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对于租金违约金,付朝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不应当承担租金违约金。对于租金,案涉车辆实际于2020年10月15日被收回,故付朝东实际使用期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4日,车辆月租为3880元,故付朝东实际应付租金为4397.33元(3880元+3880元/月÷30天×4天)。对于付朝东实收车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陈述其实收车费为6394.27元,付朝东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押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归还车辆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有关费用后,然后将剩余押金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于庭审中认可其收到了押金8000元,故押金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退还。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应当退还付朝东押金5950元(8000元-2050元),支付付朝东车辆租赁期间的租金1996.94元(6394.27元-4397.33元)。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作为江西优客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江西优客公司承担。关于违约金。合同中并未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强制收回车辆等违约情形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付朝东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付朝东主张的车费160元及学费610元。付朝东陈述系其为拿回私人物品往返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所产生的交通费,一审法院认为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收回车辆,致使付朝东需自行前往领取车内物品,确会产生该费用,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对于学费610元,付朝东陈述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未归还车内私人物品,致使其孩子停课6节。根据付朝东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短信可以知晓,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已告知付朝东可前往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领取其私人物品,但付朝东要求对方送回。同时,付朝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违约造成其孩子停网课6节的相关凭证及证明,故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付朝东主张的误工费。一审法院认为,付朝东因处理本次合同纠纷确会产生相应费用,但付朝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依靠自身能力完全可以获得其他工作岗位并取得工作报酬,并不会因其租赁车辆被强制收回而失去其他工作机会,其主张自收车之日至实际赔付之日止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误工天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6天,误工标准参照2019年度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84105元/年为标准,其误工费为1383元(84105元/年÷365天×6天)。关于嘉扬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合同中已载明嘉扬公司作为丙方,系第三方信息平台,其在该合同中并不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且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丙方无关,在任何情况下,甲乙方不将丙方列为诉讼主体,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嘉扬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西优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付朝东押金5950元;二、江西优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租金1996.94元;三、江西优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交通费100元;四、江西优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误工费1383元;五、驳回付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元,由江西优客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嘉扬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付朝东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所扣费用没有依据;2.曹操平台其他司机每天收入情况,拟证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应当参照此标准计算付朝东的误工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江西优客公司质证认为,扣费明细金额系依据与付朝东签订的合同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所得。其他司机的收入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参照标准。嘉扬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上述证据予以综合评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付朝东租用车辆期间产生违章罚款400元。付朝东二审调查时称,其产生的交通费是从住家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牧华路到车辆停放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维修店所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付朝东、嘉扬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费用是否正确、合理。现就争议焦点评述如下:第一,关于违章违约金。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若付朝东未按约定处理违章,付朝东应当向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按照每分300元的标准支付违章违约金。虽然付朝东在租赁汽车期间存在违章情形,但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收回车辆不符合《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收回条件,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付朝东应当自行处理违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付朝东至今未处理违章,故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有权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收取违章罚款400元及违章扣分所对应的违约金。《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每分300元指的是每一分所对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一审法院酌定按150元/分计算,已经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调减。本院认为该标准合理、恰当。付朝东对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应当支付违章罚款和违约金共计2050元。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收取了押金800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还应当退还付朝东押金5950元。第二,关于租金。经查,2020年9月11日,付朝东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付朝东称,签订合同是当天下午4点过,提车是晚上7点过。同时合同附件1页约定起租日为首次租车签署《车辆验车单》次日。同时,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签订合同当日不应当计算租金。此外,2020年10月14日,租赁车辆被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断电导致付朝东无法使用车辆,故也不应当计算租金。综上,付朝东应当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13日,共计32天,应付租金为4138.67元(3880元/月÷30天×32天)。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已收取车费6394.27元,故其应当支付付朝东租金2255.6元(6394.27元-4138.67元)。第三,关于违约金。经审查,《租赁汽车合同》未对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提前收回车辆应当承担违约金进行约定,故付朝东要求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付朝东的该项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四,关于车费和学费。根据付朝东陈述的其从家到停车点的路程,一审法院酌定100元合情合理。关于付朝东主张的学费,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女儿耽误上课损失了相应的学费,故本院认为付朝东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五,关于误工费。本院认为,付朝东专职从事网约车,因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违约收回车辆,导致付朝东没有收入来源,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应当赔偿给付朝东造成的损失。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付朝东应当积极再就业防止损失扩大。关于工资标准,虽然付朝东举示了网约车平台上其他司机的收入情况,但是不能以此证明付朝东自己的收入情况,故本院认为付朝东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参照2019年度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84105元/年为标准并无不当。关于误工天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14日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对租赁车辆采取断电措施,随后江西优客成都分公司启动退车流程。10月24日,付朝东与其商议退还车上私人物品事宜。结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6天的误工天数过短,综合考虑后,本院认为以15天为宜。故误工费应当为3456元(84105元/年÷365天×15天)。第六,关于付朝东主张的押金及租赁的利息。本院认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付朝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部分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付朝东押金5950元”;第三项“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交通费100元”;二、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租金1996.94元”;第四项“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朝东误工费1383元”;第五项“驳回付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朝东支付租金2255.6元;四、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朝东支付误工费3456元;五、驳回付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178元,由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何广智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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