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梅、张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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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22号案件名称
黄仕梅、张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仕梅;张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黄仕梅,女。被执行人张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仕梅与被执行人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17000元,执行费1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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