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奎龙、张俊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20号案件名称
于奎龙、张俊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于奎龙;张俊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于奎龙。被执行人:张俊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3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波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梦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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