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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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7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商银行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科干事。被执行人:郭志祥,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郝家洼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为:612624195612170011。被执行人:樊海英,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郝家洼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为:610624195610050022。被执行人:郭金刚,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郝家洼14号楼2单元5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8202200074。被执行人:王彩艳,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郝家洼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为:6106241983090100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祥、樊海英、郭金刚、王彩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金刚、王彩艳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且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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