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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童迪、韩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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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39-1号
  • 案件名称

    孙童迪、韩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童迪;韩朋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童迪,女,1991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韩朋飞,男,1972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关于孙童迪与韩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冀0184执1139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朋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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