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刘引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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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5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刘引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刘引科;张永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刘引科,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后宫乡。被执行人:焦小梅,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后宫乡。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后宫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引科、焦小梅、张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晋08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285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小梅的账户存款22856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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