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宽与上海嘉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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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3069号案件名称
彭宽与上海嘉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宽;上海嘉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3069号原告:彭宽,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上海嘉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宽诉被告上海嘉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宽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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