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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英、贾玉芹等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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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573号
  • 案件名称

    刘凤英、贾玉芹等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凤英;贾玉芹;贾玉珍;贾凤荣;贾玉霞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2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贾玉武,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贾玉芹,女,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贾玉珍,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贾凤荣,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贾玉霞,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贾玉芹、贾玉珍、贾凤荣、贾玉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贾凤荣、贾玉霞已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贾玉芹、贾玉珍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玉芹、贾玉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贾玉芹、贾玉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贾玉芹、贾玉珍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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