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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育、杨新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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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27号
  • 案件名称

    杨新育、杨新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新育;杨新育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27号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缴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局执行,请求杨某某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7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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