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育、杨新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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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27号案件名称
杨新育、杨新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新育;杨新育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27号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缴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局执行,请求杨某某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7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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