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波、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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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630号案件名称
孙波、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波;宋春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630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委托代理人季瑞佳,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春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9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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