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刘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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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702号案件名称
马强、刘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强;刘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马强与刘成(2020)新4022民特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10,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刘成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刘成已给付1000元,2022年3月5日之前给付剩余案款,否则将按银行利息计息。申请执行人马强请求撤销强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特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国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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