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顺军、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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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374号案件名称
胡顺军、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顺军;李斌;吕秀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374号原告:胡顺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吕秀凤,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原告胡顺军与被告李斌、吕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被告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秀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承担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共27天,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355.06元;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共138天,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760元;本金450000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1698天,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509400元,合计512515.06元。本金4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5.4%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因银行贷款倒贷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当时约定于2015年12月11日还款,逾期,被告的银行贷款没有发放,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还款。仅于2015年12月25日偿还200000元及以前的利息;2016年1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16年5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没有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李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被告吕秀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斌因偿还银行贷款,于2015年12月4日与原告胡顺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11日,利率月息40‰。被告吕秀凤为绿云网吧连锁东港市大东区鸿业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同日,绿云网吧连锁东港市大东区鸿业网吧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绿云网吧连锁东港市大东区鸿业网吧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逾期被告没有按时还款。之后,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偿还200000元及以前的利息;2016年1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16年5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512515.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分别承诺2017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21)辽0681民初43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李斌所有的登记为孔宪坤名下的位于东港市大东区裙房(房证号2011003790、建筑面积395,产籍标识为大东区761图624宅13栋,房号122、123、223、322、323、324)中价值人民币106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承诺书、二被告结婚证、抵押合同、裁定书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借款利率调整为24%,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秀凤以其经营的绿云网吧连锁东港市大东区鸿业网吧为被告李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应认定涉案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综上,原告依据借款约定请求被告李斌、吕秀凤给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512515.0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及本金4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5.4%计算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秀凤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吕秀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共同返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利息512515.06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荣成人民陪审员 贾 纯人民陪审员 赵雪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照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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