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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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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507号
  • 案件名称

    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经营者:王德志,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万臣,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与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万臣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欠款本息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万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约谈笔录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00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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