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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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507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刘万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经营者:王德志,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万臣,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与刘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万臣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欠款本息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万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红运锅炉商店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约谈笔录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00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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