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佳杰、瞿小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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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14号案件名称
曹佳杰、瞿小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佳杰;瞿小凤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曹佳杰,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瞿小凤,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曹佳杰与被执行人瞿小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曹佳杰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瞿小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瞿小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曹佳杰支付抚养费9600元,被执行人瞿小凤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瞿小凤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元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曹佳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瞿小凤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瞿小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瞿小凤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佳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谌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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