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5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5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男,汉族,该行资产清收科员。    被保全人:宗长龙,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朱成身(又名朱长身)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振林,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宗长龙、朱成身、张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玛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宗长龙、朱成身、张振林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朱成身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开设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9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朱成身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5777账户(实际冻结50000元),尾号5097账户(实际冻结40000元)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