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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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08号案件名称
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08号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GL1X8,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花园3栋1003号。法定代表人:盛雪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妃辉,系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瑞芬书 记 员 唐 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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