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与上海人如其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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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920号案件名称
徐斌与上海人如其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斌;上海人如其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920号原告:徐斌,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人如其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梅玲。原告徐斌与被告上海人如其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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