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振玲、邓祥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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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324号案件名称
温振玲、邓祥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温振玲;邓祥平;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振玲,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祥平,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胜利街87-706号。法定代表人:常伟。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因与被上诉人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且未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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