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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振玲、邓祥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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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324号
  • 案件名称

    温振玲、邓祥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温振玲;邓祥平;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振玲,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祥平,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胜利街87-706号。法定代表人:常伟。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因与被上诉人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且未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振玲、邓祥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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