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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20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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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20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波;许林;周书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2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1-1)。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咸朝、姜传金,北京京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传波,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许林,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周书华,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波、许林、周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422民初235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无住房公积金。仅许林、周书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将其划拨。张传波、许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书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门面房屋一间(房产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因该房屋属轮候查封,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传波、许林、周书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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